服务电话:服务电话:0913-2556688
当前位置:- 企业动态 > 企业动态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05-05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平安天津建设。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运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 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测,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配置安全监督员队伍。
(三)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五)定期组织教育系统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排查管控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
(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科技设备,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在上下学时段,实行“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制度,把校园门前及周边作为巡逻必到点,维护好治安秩序。
(六)依法核发和回收校车标牌,做好校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受理、注销、审验工作,依法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人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人员纳入管理岗位予以聘用。
(二)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技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技工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对技工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五)指导技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技工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指导技工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技工学校定期演练。
(六)指导、协助技工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对技工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
(二)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做好突发、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指导。
(四)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情况,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六)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学校集中用餐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食堂、学校集中用餐配送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二)依法督促学校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设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文教用品、床上用品、校服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无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等违法占路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校舍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学校对校舍结构安全使用开展检查和评估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规划资源、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教育、人社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
(二)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网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教育、人社部门落实学校网络安全指导监管责任。
(二)指导协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三)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做好网上有害信息处置,为学生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九条 应急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协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指导学校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三)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对涉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保证其完好。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负责安全工作。学校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明确校领导、中层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员工、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厅〔2013〕4号)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形成安全责任制度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800人的,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学校参照班主任补贴标准给予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择优聘用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24小时双重管理,学校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员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该公司要具备市公安局制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市公安局制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第二十七条 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要严格规定专职保安员配备标准,年龄不超过50岁,政审合格、素质过硬、精力充沛,优先从退役军人和中共党员中选拔。
学校保安室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器(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安员应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规定,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棍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发现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每日巡查学校重点部位不少于5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门口应24小时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值守。门卫保安员应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制止无关人员或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立即报警。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者其他实体屏障,安装电子围栏。学校应在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位置设置机动车车阻装置,在学校大门、易受车辆冲撞的区域设置防冲撞设施,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性化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减速带等。高峰时段人车不能同时进出,有条件的实行人车分流。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校车管理制度。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公司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检查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经鉴定、检测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的校舍和特种设备,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在视频监控室和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设备存放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和其他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盗安全门,应在窗户处安装不影响紧急情况下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行动的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的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应达100%。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校内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配备疏散指示图。校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学校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校防火检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填写检查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发现火灾隐患的,建立台账,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及时核查销账。
学校每年应严格落实消防“六加一”措施(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总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寄宿制学校、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学校、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变(配)电室有专人持证上岗,并做好值班记录。学校电源、消防系统设施应保证完好。学校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